三省区人大常委会出台文件 加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和法律监督工作 隔山取火

编辑:女人资料网2019-09-29 17:48:28 关键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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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

(2019年9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强化法律监督、加快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为进一步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区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全区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对完善公益保护体系、促进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国,助力祖国北疆“生态安全屏障”和“绿色万里长城”建设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接受法律监督的自觉性,积极支持和配合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共同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全区检察机关要准确把握宪法定位,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持续聚焦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立足实际,充分运用诉前检察建议、提起诉讼、支持诉讼、督促起诉等方式,依法全面深入开展公益诉讼工作。重点办理下列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

(一)破坏林业资源、草原资源、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及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地、湿地、土壤、大气、水、固体废物污染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

(二)生产、销售的食品药品存在缺陷,虚假宣传等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公益诉讼案件;

(三)经营性、行政事业性、税收类、费用类、财政补贴类、社会保障类等国有财产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流失、违法使用土地、违法许可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

(五)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侵占、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等英雄烈士权益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

(六)安全生产、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铁路交通安全、互联网侵害公益和文物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

(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的公益诉讼案件;

(八)其他应当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

三、检察机关依法行使公益诉讼调查权时,可以通过查阅、摘抄、复制有关行政执法卷宗材料;询问行政机关相关人员以及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证人;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证据;咨询专业人员、相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等对专门问题的意见;委托鉴定、评估、审计、检验、检测、监测;勘验、检查物证、现场及其他必要的调查方式收集证据、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检察机关履行调查核实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和阻挠。行政机关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不配合检察机关调查的,检察机关可以建议其上级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依规予以问责;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不配合检察机关调查的,检察机关可以向其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监察部门提出给予问责的检察建议;被调查单位或者个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干扰阻碍检察人员调查的,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应当及时采取制止、控制、强行带离现场等处置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检察机关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雄烈士名誉荣誉保护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依法履行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检察机关可以对检察建议进行宣告送达和公告送达。宣告送达可以在检察机关、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部门办公场所进行,必要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参加。公告送达可以通过新闻媒体以及其他便于行政机关和公众知晓的途径进行。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书之日起两个月内进行整改并书面回复办理情况,出现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继续扩大等紧急情形的,应当在十五日内书面回复。行政机关书面回复的,应当附相关佐证材料,分阶段采取整改措施的,应当将每一阶段整改情况及时书面回复。行政机关不接受、不落实诉前检察建议的,可以报其上级部门督促落实。

五、经过诉前程序,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违法行为、未全面运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监管手段,受损公益仍未得到有效保护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经过公告程序,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检察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检察机关可以支持起诉。对社会组织无正当理由撤诉、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察机关可另行提起诉讼。

检察机关在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危害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等的刑事案件时,发现符合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条件的,可以与刑事案件一并起诉。

六、审判机关应当对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依法及时立案、公正审判;对检察机关提出的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建议应当依法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在审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时,积极灵活适用补植复绿、增殖放流、劳务代偿等替代性修复责任,确保生效判决执行。对具体案件办理程序方面存在的认识分歧,在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应当本着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有利于保护公益的原则,积极磋商,密切沟通,确保案件及时审理。

被告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审判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交执行;对不履行相关义务的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检察机关认为审判机关的生效裁判认定的公益诉讼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应当依法提出抗诉。

七、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公益诉讼职能,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非法定理由要求检察机关撤案、撤诉。对干涉阻挠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办案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各级监察机关应当依法依规严肃追责。

八、检察机关应当加强与监察机关在公益诉讼工作中的工作衔接,建立线索双向移送及办案协作机制。检察机关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并将调查处置情况通报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在办理公职人员违纪违法案件中发现涉及公益诉讼案件的线索,应当及时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办理,并将办理情况通报监察机关。

对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落实检察建议、不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导致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监察机关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责任人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检察机关应当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工作衔接配合,建立线索双向移送及办案协作机制。公安机关在办案中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办理。在办理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刑事犯罪案件时,应当及时邀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在依法搜集刑事犯罪证据的同时,协助检察机关收集、固定犯罪嫌疑人涉嫌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相关证据。对检察机关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发现、移送的刑事犯罪案件线索应当依法及时办理。

检察机关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中,检察人员遭受聚众围攻、限制人身自由、抢夺破坏调查设备等违法犯罪行为时,公安机关接警后应当迅速出警、果断处置。

十、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要积极协助检察机关开展调查核实工作,按照检察建议认真整改、按时回复,严格执行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对于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建立完善信息共享机制,注重发挥大数据应用的优势,实时与检察机关共享行政执法和司法办案信息。自治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保障公益诉讼工作经费。

十一、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鉴定机构的监管,进一步规范鉴定项目、类别和范围,规范鉴定收费标准,为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提供司法鉴定服务保障和支持。

十二、检察机关应当积极推动公益诉讼专门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配置科学、运行高效的公益诉讼专门机构,建立健全涉及公益诉讼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统一由公益诉讼部门办理的“三检合一”办案模式;配齐配强专业办案力量;开展业务培训,提升队伍专业素养,不断适应公益诉讼办案工作需要。

十三、鼓励社会公众依法向检察机关举报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检察机关核实采用的,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制定。

十四、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大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宣传力度,强化对公益保护的宣传引导,提高公益诉讼制度的社会知晓度,积极营造全社会参与公益保护的良好氛围。

十五、本决定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

(2019年9月26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关于支持全面开展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的意见,全面实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结合我省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是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法治保障,对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等应当充分认识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重要意义,支持检察机关开展工作。有关机关及部门要加强与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衔接与配合,共同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全省检察机关要站在服务党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高度依法全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依法办理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英雄烈士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

三、对于公益司法保护新领域,检察机关可以依法在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基础上,结合实际,逐步开展公益诉讼探索实践,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受损害。鼓励检察机关探索建立跨行政区域公益保护协作机制。

四、检察机关要加强公益诉讼队伍的专业化和职业化建设,不断提高办案能力和质量;要充分运用诉前检察建议、提起诉讼、支持起诉等方式,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规范监督程序,完善办案流程。要加强和完善检察机关调查核实工作机制,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核实。要坚持以办案为中心,把通过诉前程序实现维护公益目的作为最佳目标,践行双赢多赢共赢办案理念,努力实现司法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

五、检察机关应当规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的办理程序、形式内容、跟进监督以及成效评估、诉讼衔接等环节。可以采取听证、现场宣告送达等方式确保检察建议实效性和针对性。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对检察建议的采纳落实情况跟进督促;对虚假整改、纠正违法不实、事后反弹回潮等问题,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对未整改到位的案件要依法起诉。对已判决的案件要监督生效判决的执行,锲而不舍地推动解决公益受损问题。

六、行政机关应当自觉接受检察监督,积极配合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查阅、利用行政执法卷宗材料和收集证据等调查核实工作;依照检察建议全面自查、依法履职、切实整改、按时回复,及时书面反馈办理情况并提供相关执法信息及佐证材料;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应当由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认真执行法院生效判决;推动建立与检察机关的信息共享机制,促进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有效衔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将其所属部门支持配合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情况列为法治政府建设考核项目。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要对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探索建立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金管理机制和办法。

七、审判机关应当加强公益诉讼审判专门化、专业化建设,依法受理、审理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健全、规范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受理、管辖、审理、裁判、执行程序。对于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对于检察机关提出的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申请,应当依法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对于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应当及时将案件移交执行;对于不履行相关义务的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人,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要完善联席会议机制,共同协商解决检察公益诉讼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凝聚公益司法保护合力。

八、司法行政机关要为检察公益诉讼提供司法鉴定服务保障,依法规范鉴定行为。加快推进生态环境损害等领域公益诉讼司法鉴定机构建设,及时受理检察机关委托的环境公益诉讼鉴定案件,积极推动鉴定机构对检察公益诉讼案件不预收鉴定费,依法依规开展鉴定活动,出具鉴定意见。未预先收取的鉴定费待人民法院判决后由败诉方承担。

九、全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对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监督。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有计划地听取和审议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情况的报告,适时组织开展执法检查、视察、调研,督促检察机关不断改进和加强工作,监督人民法院、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理检察机关提出的监督事项。

十、营造公益保护社会氛围。各新闻媒体、单位和部门要加大对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宣传力度,大力弘扬公益保护文化,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通过宣传典型案例等方式提高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社会知晓度,社会各界应当支持配合检察公益诉讼工作,鼓励社会公众依法向检察机关提供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积极营造保护公益的良好社会氛围和舆论环境。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

(2019年9月27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全省检察机关全面强化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对于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促进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监督和支持全省各级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增强法律监督工作实效,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决议:

一、全省各级检察机关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始终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自觉接受本级党委、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积极适应国家司法体制改革、诉讼制度改革的新形势新任务,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忠实履行各项法律监督职责,统筹推进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为开创新时代现代化强省建设新局面提供法治保障。

二、刑事检察监督工作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应当积极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严格执行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原则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从源头预防冤错案件,加强人权司法保障。

加强对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的监督,通过引导侦查、退回补充侦查、自行补充侦查、重大疑难案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等方式,依法监督纠正有案不立、违法立案、立而不查、以罚代刑、插手民事经济纠纷以及刑讯逼供、违法取证、滥用强制措施、违法查封扣押冻结涉案款物等违法行为。

加强对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通过提出抗诉、检察建议等监督方式,依法纠正定罪不当、量刑失衡、审判程序违法和枉法裁判等问题,做到不枉不纵、罪责刑罚相适应。

加强对刑罚执行、社区矫正、监管工作的监督和羁押必要性审查,充分发挥巡回检察、派驻检察的作用,强化检察机关发现、纠正违法功能,依法纠正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以及脱管漏管、体罚虐待被监管人、超期羁押等行为。

依法履行对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侦查职能,对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案件,以及按照法律规定应由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严肃查处刑讯逼供、非法取证、徇私枉法等职务犯罪。

三、民事检察监督工作是依法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应当坚持以人民群众司法需求为导向,全面开展民事检察监督工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司法权威。

加强生效裁判结果监督,对确有错误的民事生效判决、裁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生效调解书,以及民事审判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法提出抗诉或检察建议。

加强虚假诉讼监督,审查发现虚假诉讼案件,依法提出抗诉或检察建议,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加强民事执行监督,依法监督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超标的执行以及违法拍卖、滥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问题,规范法院执行工作,推动解决执行难问题。

四、行政检察监督工作是保证依法公正审理行政案件、明确行政责任、规范行政行为的重要手段。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履行行政诉讼和行政执法检察监督职责,积极构建多元化行政检察工作新格局,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

加强对行政诉讼裁判结果、审判程序以及执行、行政非诉执行活动的监督,通过提出抗诉、检察建议等监督方式,依法纠正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决、执行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探索建立相关工作机制,对履行职责中发现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行为,依法督促纠正。

建立实施行政检察年度报告制度,通过综合分析行政执法、行政审判和行政执行工作中存在的制度缺失、管理漏洞、失职渎职等倾向性、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定期向本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报告,向政府、监察机关、法院提出意见建议。

五、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新时代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举措。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应当充分运用督促起诉、支持起诉、提出检察建议、提起公益诉讼等监督方式,全面加强公益诉讼工作。

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英雄烈士权益保护等领域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督促、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有关组织等适格主体提起诉讼。对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或者缺乏适格主体的,检察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失职渎职等行政违法行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依法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逾期不依法履行职责,检察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在开展法律监督工作中,注重研究发现教育、就业、安全生产、道路交通安全、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网络信息安全、金融等领域存在的侵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问题,依法提出监督意见。

六、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应当围绕未成年被害人保护、涉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权益维护等特殊领域,加强对校园欺凌、性侵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侦查、审判、刑事执行等活动的监督;对侵犯未成年人诉讼权利、涉罪未成年人监管和社区矫正工作不规范、失职渎职、脱管漏管等行为,以及涉及未成年人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法提出监督意见。

七、全省各级执法、司法机关应当主动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积极配合、支持检察机关查阅案卷材料、调查核实等工作,认真办理检察机关提出的监督事项,共同健全政府信息平台与司法网络互联互通、案件线索双向移送、处理结果反馈等工作机制。对检察机关提出的监督意见,应当按照监督意见办理并书面回复。

侦查机关对检察机关移送的犯罪线索、退回补充侦查意见、提出的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意见,应当依法办理并及时书面反馈结果;依法向检察机关提供相关业务信息数据及案件材料;配合检察机关做好刑事案件信息通报、案件移送、协查等工作。

审判机关对检察机关提出监督的案件,应当依法及时立案、公正审判;对检察机关提出的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建议,应当依法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对检察机关提出裁判文书释法说理不充分的监督意见,应当作出书面补充说明;对检察机关提出的依法规范审判、执行活动的监督意见,应当及时办理并书面回复。

刑罚执行和监管机关应当配合检察机关做好刑事执行监督工作,实现监管信息、监控视频的互联互通、在线监督,畅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刑罚变更执行以及社区矫正、监管工作的监督渠道。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积极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序衔接,对检察机关要求移送刑事案件的意见,应当认真办理并及时书面反馈处理情况;推动行政执法与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依法向检察机关开放相关行政执法信息和数据库;配合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完善公益诉讼诉前会议、第三方评估等工作机制,主动履职纠错,共同推动检察建议落实和公益诉讼裁判执行。

八、全省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新闻媒体应当加强与检察机关的沟通联系,为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支持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将办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意见与法治政府建设一体推进,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要切实保障检察工作经费,改善检察机关办案条件,满足法律监督工作需要。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与检察机关的工作衔接,建立完善信息通报、线索移送等工作机制,对公职人员不依法接受配合法律监督、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公安机关对于以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聚众围攻等方式干扰、阻碍检察机关办理法律监督案件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快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协调公证、仲裁、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配合法律监督工作,为检察机关开展的法律援助、公益保护和化解矛盾纠纷等工作提供支持保障。积极推进生态环境损害等领域司法鉴定机构建设,探索实行对公益诉讼等重大典型案件先鉴定、后付费工作机制。

新闻媒体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典型案例的宣传报道,提高法律监督工作的社会知晓度,引导社会公众通过法律途径表达合理诉求。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积极配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依法提供相关信息、资料和举报线索,对经核实采用的重要线索,检察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九、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应当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以规范监督行为、提升监督能力、增强监督质效为重点,着力解决法律监督理念滞后、办案机制不健全、司法行为不规范等问题,不断提高法律监督工作的规范化、精细化、智能化水平。

加强检察权运行监督制约机制建设,强化案件管理、检务督察,加强对案件的流程监控、质量评查、分析研判和绩效考核;充分发挥检察官联席会议、专业咨询会议、检察委员会会议对案件质量的监督把关作用,严格执行司法责任追究制度;主动接受外部监督和相关执法、司法机关的制约,严肃查处和纠正失职渎职、违法违规办案行为。

加强队伍素质能力建设,深化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组建专业化检察官办案团队,强化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加强检察人员教育培训和业务研修,全面提升检察队伍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

加强检察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全面提升网上办案和智能辅助应用水平;深入推进检务公开,健全“一站式”综合性服务平台,为人民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务。

十、全省各级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配合协助。

对有关单位、个人拒绝协助调查,或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逾期不回复监督意见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必要时向其主管部门或上级机关通报,提出责令纠正、追究责任的检察建议。

对涉及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重大违法案件,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备案;对公职人员失职渎职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察机关追究责任。

对以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聚众围攻等方式干扰、阻碍检察人员依法行使监督职权的,检察机关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涉嫌违法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处理。

十一、监督、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全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或者开展执法检查、工作视察、专题调研、备案审查,组织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监督和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工作,加强对有关机关接受配合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的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不断提升法律监督工作质效和司法公信力。

本决议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11月28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同时废止。

(内蒙古人大微信公众号、吉林人大微信公众号、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

网友:丁质朦:不过他并没有屠戮,一来,这点信徒还是能提供少许信仰,二来,他也想要借此知晓各大圣界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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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徐乏:便休怪我无情,你整个应山氏家族我都会尽皆灭杀,还有南云国!南云国也会因为你而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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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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