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一起“云联惠”网络传销案。一审期间,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男子周洪兵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嘉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七万元。周洪兵在加入“云联惠”传销后,为谋取更多的返利,积极发展会员1万余人,利用微信群大力宣传,鼓动他人不断投资,非法获利26万余元。
原判认定,2014年12月1日,周洪兵经人介绍加入广东云联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联惠”)建立的传销组织。“云联惠”依托其建立的商城电商平台,以“消费返利”为诱饵,夸大投资盈利前景,不断吸纳会员,并依据会员的推荐而形成上下级的金字塔式层级架构。
“云联惠”将会员等级分为普通会员、金钻会员、铂钻会员,且规定升级为金钻会员、铂钻会员必须分别缴纳99.9元、999元的会员费用。
会员在平台上缴纳会员费用或进行消费行为时可按金额1:100的比例获取白积分,同时规定会员在平台上进行销售行为时需要向“云联惠”缴纳销售金额的16%,并可按上缴金额1:100的比例获取白积分。
所获取的白积分每天按当前总数的万分之五左右转换为红积分,红积分可用于继续消费或者缴纳13%的费用后进行折算提现。
发展会员者可获得其直接下线会员所缴纳会员费用20%的现金奖励;会员在进行消费或者销售行为时,其直接上线会员可获得本次消费或者销售所获取白积分5%或2.5%的提成,该直接上线会员的所有上线会员可获得的白积分嘉奖每一层按50%的比例逐层递减,层层计酬,上线通过发展下线层层瓜分下线的缴纳款、会员费来获取非法利益。
周洪兵在加入“云联惠”后,为谋取更多的返利,积极发展会员,利用微信组建“云粉交流群”来大力宣传“云联惠”,鼓动他人不断投资“云联惠”。直至案发,被告人周洪兵在整个网络推荐关系中处于第14层,下线层级有49层,直接下线人数有1284人,下线总人数有129204人,提现总金额为265680元。
原判认为,周洪兵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并属情节严重。周洪兵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周洪兵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5月17日,原判法院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院宣判后,周洪兵以“没有鼓励他人升级会员,也没有给他人上课,不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应退还其被扣押的电脑、手机、笔记本等物品”为由提出上诉。
经二审法院查明后认定,周洪兵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周洪兵就此所提异议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周洪兵利用其手机等工具宣传、鼓动他人加入传销组织,故原判将其手机等物品作为犯罪工具予以没收正确。
原判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周洪兵请求二审改判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近日,二审法院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驳回周洪兵的上诉,维持原判。[此文来源于金融骗局预警,版权归原作者,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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